1.事實發生日:99/05/13
2.公司名稱:黑松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99/05/10報載啟事內容摘要:
「更有甚者,……,竟違反該公司與微風廣場租約明文,親批為微風廣場支付黑松公司
原不須負擔之修繕款,……」。
6.因應措施:本公司已於5月10日發佈重大訊息,今再發佈補充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補充內容說明如下:
就本公司子公司黑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黑松資產公司)處理微風廣場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微風廣場)排水管改善工程乙事,補充公告訊息如下:
(1)本公司子公司黑松資產公司與微風廣場之租約第拾壹條明文訂定「維修及管理:租
賃期間乙方(即微風廣場)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建物及其附屬設備,除因建築物結
構體營造不良或暴動、戰爭、天災、地變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各目設施毀損之
復原,由甲方(即黑松資產公司)負責外,其餘毀損之復原皆由乙方自行辦理並負擔費用
。」。
(2)微風廣場於97年9月1日通知,近日連續兩次發生排水管爆裂情事,使其蒙受重大損
失,要求儘速處理,以免損害擴大,必須立即進行排水管改善工程,本案於98年經雙方
協商認為係屬結構體不良所造成的水管爆裂無訛,乃由黑松資產公司發包,雙方共同監
工,陸續分期完工,但尚未完竣,迄今已支付費用7,162,811元(未稅)。
(3)本事件係結構體營造不良所造成之瑕疵,依前揭租約第拾壹條規定,須由出租人即
黑松資產公司支付此費用,特說明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