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媒體名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
2.報導日期:99/05/10
3.報導內容:
一、(二)「更有甚者,……,竟違反該公司與微風廣場租約明文,親批為微風廣場支付
黑松公司原不須負擔之修繕款,……」。
一、(三)「本公司監察人……,要求查核公司財務及業務等,竟遭張董事長峻拒。為維
護股東權益,全體監察人不得已撤回前已出具之財務報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
4.投資人提供訊息概要:無
5.公司對該等報導或提供訊息之說明:
一、針對黑松資產公司修繕款之爭議:依民法第429條的規定,租賃物的修繕應由出租
人即黑松資產公司負擔。
二、關於監察人要求撤回前已出具之財務報告監察人審查報告書一事,說明如下:
(1)本公司98年財務報告,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陳慧銘會計師及林宜慧會計師
查核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並於99年3月17日陳報董事會審查通過,並送監察人
於3月24日出具監察人審查報告書在案,並已於4月30日併同財務報告送交證期局、證交
所、證基會等單位。
(2)有關監察人欲撤回已出具之財務報告審查報告書,經本公司詢問金管會證期局,因
尚無前例,且監察人已出具報告在案,本公司會依法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