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89年5月12日股東常會重要決議事項如下
案由一:本公司八十八年度財務決算表冊及盈餘分配表,提請 承認案。
決議:依據本公司八十九年股東常會決議辦理。
案由二:本公司八十八年度盈餘現金股利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提請承
認案。
決議:1.依據本公司八十九年股東常會決議辦理。
2.本公司八十八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總額為新台幣25,815,921元整,除依法提列法
定公積、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外,並依公司章程規定提盈餘新台幣21,794,617
元現金股利及資本公積新台幣53,359,230元轉資本。
(1).盈餘配發現金股利:每股分派新台幣0.29元,並授權董事會另訂分配基準日,
本次現金股息分派均屬88年度盈餘。
(2).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5,335,923股,每仟股無償配發71股,配發不足
一股之畸零股部分得由原股東在除權基準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
併,逾期不合併或配發不足一股部分授權董事會洽特定人按面額承購,改發現金。
3.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資發行新股,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訂除權基準日。有關發
行事宜授權董事會辦理。主管機關核准內容修正時,以修正核准者為準。
4.新股之權利義務與發行之股份相同。
案由三:增修訂部份公司章程,提請討論案。
決議:1.依據本公司八十九年股東常會決議辦理。
2.為配合公司實際業務需要,增修訂公司章程第五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之一條文。
3.請參閱八十九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第13.14頁)。
案由四:公司擬定赴大陸投資額度及決策單位確認,提請研議。
決議:1.依據本公司八十九年股東常會決議辦理。
2.本公司曾於87年6月15日股東會通過:為考量公司多元化、業務化,於合乎法令
範圍內,得轉赴大陸投資。
3.本公司赴大陸投資之相關評估及決策事宜,授權董事會辦理。
4.投資額度則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中所示『實收資本額』
之2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