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者,並應標明其座落地點及地段;屬特別股
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營業用資產且座落於
土地:台北市中正區城中段二小段392.393.393-1地號土地
建物: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62.64號全棟,主建物建號位於同地段號15.16建號
2.事實發生日:91/12/19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土地及建物面積,交易總金額如下:
土地:約411平方公尺、折合約124.32坪;建物:約1,886.7平方公尺、折合約570.72坪
註:坪數=平方公尺*0.3025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85,200仟元(房土款比例依標的物當年期之房屋土地公告現值比例
設算)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得
免揭露其姓名):
裕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與本公司為營業用資產之租賃關係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
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不適用,交易相對人非為本公司實質關係人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
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非屬本公司實質關係人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交付或付款條件:
(1).交付款項:簽約金:新台幣30,000仟元/第一期款:新台幣30,000仟元/
第二期款(尾款):新台幣125,200仟元
(2).付款條件:簽約日起三十日內支付第一期款,於買賣標的移轉登記完成同時一次
付清尾款
契約限制條件:無
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公司承諾以買賣契約中規定”尾款”金額之本金最高限額額度擔保本票及抵押權
設定予裕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裕台公司),作為本公司尾款履約之擔保,雙方同
意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登記與抵押權設定登記併案辦理,裕台公司收受本公司所支付尾
款全部兌現之同時,需無條件償還買賣標的原有銀行借款,並配合本公司返還擔保本票
及塗銷抵押權設定.
(2).雙方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簽約金兌現之同時,將買賣標的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交付裕
台公司同意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事務所辦理本買賣契約之稅單核發和所有權移轉登
記.
(3).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銀行貸款核撥日止,裕台公司標的原向銀行已借款之利息費用
由裕台公司自理,但裕台公司保證除原有借款及擔保本公司付款之設定外,不得再以本
買賣標的設定其他權利事項或負擔.
(4).由於本公司為現有承租方,故不再辦理租約更名及標的點交事宜;標的現有權利義
務自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分算,裕台公司應於本公司應付尾款結清十日內辦理稅
費及租賃金額找補事宜.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本次交易決定方式:參與出售方舉辦之公開招標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出售方所擬”不動產標售投標需知”規定,由投標雙方依前
述規定參與競標,以投標價最高者為得標單位
決策單位:依投標結果為價格決策,由出售方當場公開宣佈得標單位及金額(已達出售
方底價時,依前述投標需知規定,出售方應即宣佈得標人及得標金額)
10.專業鑑價機構名稱及其鑑價結果或標的公司依規定編製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
閱財務報表之每股淨值,未能即時取得鑑價報告者,應註明未能取得之原因;及有證期會
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要點」第陸─一、二點規定情事者,並應公告
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鑑價機構名稱:泛美鑑價股份有限公司
鑑價金額:新台幣196,451仟元
前述其他應說明事項:無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比例及權利受
限情形(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適用
12.迄目前為止,長、短期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
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非屬買賣有價證券者不適用):不
適用
13.有經紀人,且該經紀人為實質關係人者,其經手之經紀人及應負擔之經紀費:不適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營業用資產
15.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無
1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