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93)財審報字第4160號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公鑒: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
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
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
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
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
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
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六)所述, 貴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
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所認列之投資收益及
附註十一所揭露事項,係依被投資公司同期自編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及揭露
。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依據該未
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所認列之投資收益分別為新台幣1,455仟元及新台幣6,164仟元
,且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其相關之長期股權投
資餘額分別為新台幣218,841仟元及新台幣229,914仟元。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所認列之投資收
益及附註十一所揭露事項,若能取得被投資公司同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而可能須
作適當調整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
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民
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
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資 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李明憲
會 計 師
林姿妤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核准簽證文號:(72)台財證(一)字第2583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