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該
經本日止之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
,業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
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但上開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底財務報表部份採權益
法認列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並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將其查核
報告提供本會計師認列投資損益,採用經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評價之
長期股權投資之資產總額為28.74%,而所認列之投資損益佔上開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底財
務報表稅前淨利總額為67.05%。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
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
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
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
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附註四(三)所述,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長期
股權投資分別為7,828,878仟元及7,361,076仟元,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
投資利益分別為367,737仟元及198,059仟元,係依據被投資公司自行編製未經會計師查
核之財務報表,以權益法評價計列。另附註十一有關轉投資事業之相關資訊係由被投資
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除上段所述對
部份應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若經會計師查核對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或
有所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
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經營
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之所述,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變更會計原
則,對採權益法評價,且持股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從原先之延後一年度認
列投資損益變更為同期間認列,此項會計原則之變動使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稅後淨利
增加80,438仟元。
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
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係依據前
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