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10/15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一、九七六、八八一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6.預定買回之數量:數量:三、○○○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八元至十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買回區間價
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4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已持有股數一○、七五三仟股,
新台幣八五、四二三、五一一元。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至九十一年二
月四日買回本公司股份一、七八三仟股,尚未轉讓給員工。九十一年三月
十四日至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買回本公司股份三、○○○仟股,尚未轉讓
給員工。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買回本公司股份
五、○○○仟股,尚未轉讓給員工。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二年七月
二十二日買回本公司股份九七○仟股,尚未轉讓給員工。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第一次預計買回五、○○○仟股;實
際買回一、七八三仟股。第四次預計買回三、○○○仟股;實際買回
九七○仟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本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第十七屆
第五次董事會議紀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轉讓股份之種類:普通股;轉讓股份之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與
已發行之股份相同;轉讓期間:買回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受讓
人之資格:於認股基準日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國內外子公司任職滿一年或
雖未滿一年而有具體貢獻之員工,經衡酌年資、職等、績效等標準訂定認購股
數;每股轉讓價格: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如該轉讓價格低於訂
定本轉讓辦法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
者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董事會已聲明本次
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0.4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
司流動資產1.6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
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就聯華實業本次所買回
股份所需金額區間計算,除造成現金流出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
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