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6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
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
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
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但上開財務報表
部份採權益法認列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並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
核,將其查核報告提供本會計師認列投資損益,採用經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被投資公司
財務報表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之資產總額佔上開財務報表資產總額分別為28.74%及
27.57%,而所認列之投資損益總額佔上開財務報表稅前淨利總額分別為67.05%及
37.24%。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
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
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
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附註四.4所述,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長期
股權投資分別為7,361,076仟元及3,594,125仟元,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上半年
度之投資利益分別為198,059仟元及108,869仟元,係依據被投資公司自行編製未經
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以權益法評價計列。另附註十一有關轉投資事業之相關資訊
係由被投@資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除上段所述
對部份應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若經會計師查核對第一段所述財務報
表或有所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
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上半
年度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之所述,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變更會計
原則,對採權益法評價,且持股比例未達百分之五十之被投資公司從原先之延後一年
度認列投資損益變更為同期間認列,此項會計原則之變動使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稅
後淨利增加@80,438仟元。
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
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係依
據第四段所述之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