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6/12
2.發生緣由:
1.91年6月7日股東會決議通過每股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0.1元。
2.訂定91年7月3日為分派現金股利基準日,並自91年7月23日起委由
本公司股務代理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代為發放。
3.自91年6月29日起至7月3日止,停止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凡持
有本公司股票或向集保公司領回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請於91年6月
28日下午5時前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83號
5樓 02-23613033)辦理過戶手續。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