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6/28
2.發生緣由:依照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通知辦理。
3.因應措施:1.本公司民國八十年以前海外投資之帳外盈餘來源,其發生原因主要係由被
投資公司當地之政經因素所造成之狀況。
2.本公司帳外盈餘可能存在於(1)六十八年至七十四年間已帳列技術報酬金計
202,691,120元。(2)八十年度調整入帳部份計85,473,114元。(3)匯至關係
企業可能帳外盈餘款項計20,763,603元。(4)81年至89年間該海外公司持股比
例差額0.01﹪即48.52﹪與48.51﹪之差額之股利約計7,200元。本公司均已調整
入帳並申報課稅在案。
3.律師意見:味王公司所發生之「帳外盈餘」案件,就事實面言,其涉及者乃
「帳外盈餘」客觀上是否確實存在,以及進而是否有人予以侵占入己之事實認定問題。
而就法律面言,其所涉及者不外為味王公司對該海外公司是否有請求給付該可疑「帳外
盈餘」之債權存在,或對當時處理人員是否有因侵占該「帳外盈餘」所生損害賠償及不
當得利返還債權之存在之問題,惟最終均有待法院確定判決結果而定。又縱使味王公司
獲得一部勝訴或全部勝訴之確定判決,如相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債務人已無其他可供
執行之財產時,味王公司實際上亦有無從執行取償之可能。味王公司即使不能執行取償
而有所入帳,惟亦不必因此而增加執行費用等以外之其他任何大額支出,最壞之情況亦
與目前味王公司財務報告所示之經營條件無甚差異,當不致影響公司之經營。
4.會計師意見:味王公司由於轉投資之海外公司是否存有帳外盈餘等事項,目前已由檢
察官偵查及股東聯名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繼續調查,繫屬法院審理中。因此味王公司
是否應該獲得損害賠償或收益,胥視未來法院訴訟確定判決之結果而定。
5. 查本公司已入帳之帳外盈餘,據有關資料顯示,其所得發生年度可能溯及民國55年
迄民國80年間,本案之「帳外盈餘」均發生於民國八十年度以前,已罹稅捐核課時效。
另經查截至九十年底止,本公司轉投資海外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帳列金額為136,024
千元(占90年底資產總額約2.15﹪)。是以縱使該海外公司因是項帳外盈餘而有稅負產
生,本公司認列全部損失之最大金額為136,024千元,對財務報表尚無重大影響。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