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
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
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
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
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
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
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六)所述, 貴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上半年度採權益法評
價之部分長期股權投資及附註十一所揭露有關被投資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之資
訊,係依被投資公司同期自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評價及揭露,並認列投
資損失及利益分別計新台幣53,314仟元及新台幣3,071仟元,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及九
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其相關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含帳列其他負債-其他之長期股
權投資承諾負債)分別為新台幣1,373,862仟元及新台幣1,301,748仟元。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按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及附註十一所揭露之相
關資訊,若能取得各被投資公司同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而可能需做適當調整外
,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中
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
年及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
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七(三)所述,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七年度與新燕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新燕公司)簽訂台北廠土地買賣契約,因新燕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
以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契約所訂條款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請解除
契約並求償新台幣100,000仟元之違約金及損害賠償,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於民國九
十一年五月八日判決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勝訴。新燕公司不服二審判決,於民
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向最高法院民事法庭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民事庭於民國九十
三年一月八日判決二審判決部分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惟截
至查核報告日止,因訴訟結果尚未確定,故無從判斷可能之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簽證會計師名稱:陳永清、陳順發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