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5/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與新燕公司簽訂味全台北廠土地買賣契約「新燕公司稱該土地
尚未完成乙種工業區編訂為由,要求解除買賣契約」乙案,一審本公司判決敗
訴,本公司旋依法提起上訴嗣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被上訴人(即新燕公司)
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即原判決廢棄)。
3.因應措施:本件訴訟經台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原判決廢棄,本公司雖獲判勝訴,
惟鑑於本公司一貫以和為貴之立場,誠希雙方甚至於銀行在內之三方都能圓融商
議共同解決爭議,以達三方共贏之策略方為良策。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