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全字第90號之裁定及雄院高100司執全
莊字第927號之執行命令。
2.事實發生日:100/09/07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轉投資公司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辦理現金增資,未通知原股東
認股,並洽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後,造成本公司股東權益受損。本公司於
100年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塗銷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認股登記之訴。又因台機
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將於100年9月8日上午9時召開股東臨時會,為確保本公司利
益,本公司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對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假處分,禁止友隆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機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中行使股東
權,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同意本公司請求。
4.處理過程:本公司透過公開司法程序維護公司權益,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法院裁定假處分,本公司須提出新台幣貳億零參佰萬元作為假處分擔保金。
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民事裁定辦理強制執行禁止友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台機
船舶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中行使股東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