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法人監察人(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及
其代表胡宗賢先生)。
法院名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處分機關: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相關文書案號: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裁全字第624號之裁定及雄院高100
司執全治字第366號之執行命令。
2.事實發生日:100/04/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就監察人(法人監察人財團法人東南文化基金會及其代表人胡宗賢先生)所召開100
年5月17日股東臨時會,因與股東常會所討論之議案範圍幾乎雷同且為免造成本公
司耗費不必要之人物力及股東之重大損害,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假處分
及強制執行之程序,以保障投資大眾之股東權益。
4.處理過程:本公司透過公開司法程序維護公司權益,並委任律師協助處理本案。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法院裁定假處分,本公司須提出新台幣貳拾萬元或等值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
單為債務人供擔保。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本公司財務調度
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民事裁定辦理強制執行禁止監察人召開股東臨時會。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亦即於100年4月15日函文通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
院裁定並經強制執行程序停止監察人所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等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