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17
2.發生緣由:本公司東澳廠於本年度第二季為水泥製造過程排放氮氧化物有效監測率
為83.8%,未達法規要求85%以上,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
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之
規定。
3.處理過程:本案七月起已準備三瓶不同成份標準氣體,隨時監測數據之高低更換標
準氣體以符合法規要求。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加強相關人員對空污法之教育訓練。
(2)落實人員處理事情積極度。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