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3/10
2.發生緣由:本公司和仁碎石廠於99年11月26日及12月30日因現場操作疏失,
致廢水洩漏至和仁溪,經環保局人員採樣檢測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1項
裁處,各處以新台幣32萬及38萬元。
3.處理過程: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辦理。
4.預計可能損失:合計罰鍰新台幣7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加強訓練員工必須依「污水防制作業規定」作業外
,並依法提出訴願。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