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07
2.發生緣由:本公司東澳廠於99年5月間申請廢棄物清理許可證變更及展延時,
所提出之申請書件所附之97~98年環境監測報告時間與環說書承諾內容有差異,
違反環境評估法第17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分。
3.處理過程:本案已自99年6月起依環說書監測計畫內容執行。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3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1)加強相關人員對環評法教育訓練。
(2)落實人員異動交接事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