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2/23
2.發生緣由:98/12/14當日和仁碎石場污水回收設備試車測試,不慎濁水溢流,
經花蓮縣政府環保局稽查人員現場採樣檢測,懸浮固體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
且尚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逕行排放污染屬實,罰鍰新台幣35萬元。
3.處理過程: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經公司於99年1月8日提出陳述書
仍須裁處罰鍰新台幣35萬元,目前公司進一步申請訴願中。
4.預計可能損失:罰款新台幣35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並符合放流水標準。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