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6/02
2.公司名稱: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26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面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1) 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 美金172,500,000元
(2)債券每張面額: 美金200,000元
(3)發行價格: 依面額之100%發行
(4)預定發行日期: 民國100年6月7日。
二、海外公司債之利率: 票面利率為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償還方法: 除本債券已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情況外,
本債券於到期日,發行公司將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0.3%之收益率,將本債券全數
償還。
(二)提前贖回條款:
(1)於本債券發行滿3年後,如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
價格連續30個交易日,達提前贖回價格乘以當時轉換價格再除以面額之130%時,發
行公司得按提前贖回價格將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2)超過90%之本債券已被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時,
得以提前贖回價格將債券全部贖回。
(3)當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債券而稅務負擔增加或必
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發行公司得以提前贖回價格將債券全部贖回。
(4)提前贖回價格為本債券於相關事項發生時,發行公司將依本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
0.3%之收益率從發行日起計算到相關事項發生時當天的贖回價格。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 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
(二)轉換期間: 除已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法令規定及受
託契約另行約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外,於本債券發行滿40日之翌日起至(1)到期日前30日止
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發行公司行使提前贖回權之日(不含到期日),
前第5個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得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新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
(三)債券持有人賣回權: 除下列情事發生,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發行公司於到期日前將
其持有之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1)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經註銷或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
發行屆滿第3年當日,要求發行公司按債券面額加計年利率0.3%所計算之利息補償金(以
下簡稱「提前賣回價格」),將持有之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2)若發行公司普通股股票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時,債券持有人得請求發行公司按
提前賣回價格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3)若發行公司有受託契約所定義之變動控制權之情事,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
以提前賣回價格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四)轉換價格: 以訂價日民國100年6月2日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
交易所之收盤價之124.5%訂定之,轉換價格為新台幣50.17元。轉換時,以本債券發行面
額乘以定價日決定之新台幣兌美金匯率作為分子(訂為1美金兌換新台幣28.648元),再
以請求轉換時之轉換價格為分母,計算出可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數。
(五)轉換價格調整: 本債券發行後,除發行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
各種有價證券換發普通股股份者外,遇有發行公司已發行或私募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時,
轉換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調整(向下調整,向上則不予調整),並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
調整之。舉例說明,上述有關轉換價格之調整將為:
調整後轉換價格 = 調整前轉換價格 × [ENS+(NNSxPNI)/P]/[ENS+NNS],其中:
ENS = 已發行股數
NNS = 新發行股數
PNI = 新股發行價格
P = 基準日當日每股時價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 新加坡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若有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認購
之張數、總金額及發行人與特定人之關係: 無
七、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 海外購料,預計可節省利息支出。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票面利率為0%,
預計可降低利息費用,對股東權益應有正面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