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01
2.發生緣由:
本公司蘇澳廠因水泥製造程序排放管道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監測率未達法規要求百分
之85以上,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
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2條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之規定,遭處10萬元罰鍰。
3.處理過程:
因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及空氣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於
100/08/01接獲宜蘭縣政府裁處書。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持續控制製程,使排放管道有效監測率符合規定。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